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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尚中文网2015年6月25日报道: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周三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的[2015]1382号文件。
通知详细解释“价格欺诈”,重点提及商家利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概念进行价格欺诈销售,而其中一项明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将在此类行为中成为违法主体的细则被业界认为该通知主要针对电商平台日益猖狂的价格欺诈行为。
由于近年电商在中国的蓬勃发展,第三方网络平台竞争激烈,且多恶性竞争事件频发,其中“价格战”、“真假货”是最重要的竞争宣传手段。而在涉及“价格战”时,价格欺诈现象无可避免。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NYSE:BABA) 阿里巴巴集团的“双11”是中国最重要的电商销售日,而在此期间该中国电商巨头频繁被爆众多商家利用促销日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今年4月,由于过去两年在“双11”光棍节销售中存在违规定价,阿里巴巴遭到浙江省物价局总计80万人民币,约12.9万美元的罚款,阿里巴巴对于被罚款辩解称是第三方卖家的独立行为。不过发改委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布后,阿里巴巴将不得再以此为借口。
实际上,关于“双11”先提价在打折早就是行业潜规则,媒体之前对此“潜规则”亦有报道。2014年“双11”后《新京报》报道称,海尔生活馆在2015年“双11”前一天将某款产品价格从69元提至200元,“双11”当日降回至69元;另有店铺将一款60多元的围巾在“双11”前涨至900多元,“双11”当天再降到119元。
据无时尚中文网查阅发改委网站,《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由发改委首发于2001年11月7日,由2002年1月1日正式执行;随后2006年发改委刊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文件,并于当年5月1日起执行,前后两次13条“规定”和9条“通知”由于颁发较早均为涉及电商环节,而此次最新的14条“通知”中篇幅最长的第十条被单独用来解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显示新零售环境下的交易价格欺诈行为多转移至电商平台。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第10条关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通知细则:
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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